有性侵前科的廖姓男子假釋出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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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戴電子腳鐐監控期間又被控性侵另名女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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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度被判刑三年十月;但最高法院認為被害女子如遭下藥性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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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可能多次配合變換體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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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未對外求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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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判決廖姓男子無罪確定。
據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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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姓男子被控劫財劫色判刑十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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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年獲准假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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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須戴電子腳鐐接受監控。出獄一個多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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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到苗栗看守所探望友人,巧遇十八歲女子相談甚歡;女子主動寫字條「有緣相遇,不知能否相識做朋友」,留下名字電話。
兩天後,廖邀約女子到台中住處,發現她左手腕有十多處自殘疤痕,聊天後當天就發生兩次性關係。事後女子報警指控廖下藥性侵她,並試圖用手機強拍裸照,最後才放走她。檢方依妨害性自主罪起訴廖,求刑九年半。
但最高法院調查,女子前後供述不一;女子案發時曾接聽手機,通話兩分鐘都未求救。女子又自承被性侵時,多次變換體位,如果被下藥全身無力,如何配合變換姿勢?有許多不合理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