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力仲介公司任財務經理的傅姓女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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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健康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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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公司以工作條件變更、無法勝任工作為由資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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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以傅女並非無意願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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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定公司解雇違反勞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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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她勝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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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回復工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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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職期間的薪資也應照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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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姓女子七年前到一家人力仲介公司擔任財務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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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六年後健康出現問題,公司同意讓她休養,財務經理找人暫代,不到兩個月,公司另聘他人擔任財務經理,並以電子郵件告知她「業務性質變更、無法勝任工作」,將她資遣。
她認為公司趁她生病,故意找理由叫她走路,打官司主張勞資關係存在。
法院審理時,這家公司指出,傅女擔任的是專業性高階經理人職務,業務停頓會影響公司運作,董事會決議解聘,並未違法。
法官認定,業務變更終止勞動契約時,必須在沒有其他工作可安置情形下才能解雇,這家公司未做其他工作安排,不符法令。
法官認為,公司無法證明傅女不能勝任工作,且傅女積極表達留任意願,並接受其他工作的安排,沒有「無意願」的問題,認定公司解雇違反勞基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