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新板特區六處豪宅社區建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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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規將開放空間挪為社區接待大廳或交誼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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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市府工務局強制拆除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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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姓住戶以賣方賣屋時隱暪違建為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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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告訴請減少買賣價金。法官認為賣方有故意不告知建物瑕疵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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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判賣方應還郭房價下跌的一百卅餘萬元。
郭姓住戶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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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三月以一千六百八十五萬元購買近廿坪的房子和停車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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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月底交屋後得知社區一樓和部分二樓開放空間未經核准擅自變更為接待大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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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被市府認定是違建;他還發現他買的房子陽台外推。
郭說,與賣方陳姓女子簽約時,房仲員沒有告訴他有違建及陽台外推,陳女也隱暪房子瑕疵,在不動產標的現況說明書中「建築改良物是否有包括未登記之改建、增建、加建、違建部分」欄位,勾選「否」。他的房價及居住安全因違建被拆而減損,陳女應減少買賣價金,還他減損的兩百五十萬元。
陳女則說,仲介曾經告知郭社區開放空間是違建,才議定房價;而社區每戶都有陽台外推,建商曾推出以陽台外推增加室內使用面積的廣告,郭應該很了解,郭怎麼可能不知道?
陳女說,依內政部不動產實價登錄所載資料顯示,社區違建被拆除後,附近房價每坪為七十五萬六千元,郭以每坪七十一萬餘元購屋,房價不僅未減損,還有獲利,郭不應主張要她還錢。房仲員證稱,當時有向郭稍微提到開放空間是違建,但兩、三年來都未拆除,不過郭否認知情。
經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分析,認為該屋若無開放空間公共設施(接待大廳或交誼廳),在去年三月間交易價約一千五百五十四萬餘,郭以一千六百八十五萬購買,因此減損金額為一百三十萬零八千元,但陽台外推減損金額為零。
法官認為,房屋是否因瑕疵致價值減損,係以瑕疵交易標的實際價值是否低於交易時價格論斷,與同社區房屋交易漲跌之獲利或虧損無關;陳女未舉證郭事先知道房子有瑕疵,顯見故意不告知瑕疵。經鑑價,郭房價下跌一百卅餘萬元,陳女應歸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