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科刑審酌事由有十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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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法官幾乎沒詳細調查就判決;最高法院昨天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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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後法官應以類似「盤點存貨」的緊密思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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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十款事由逐一檢視審酌、具實清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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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被告以「活生生的社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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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非孤立的犯罪人」面目呈現。
法界人士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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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刑審酌事由規定抽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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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要如何檢視,欠缺標準及可預測性,不如修法具體規定;外國立法對殺人罪科刑考量因素多達廿多種,且更具體,國外法官很容易依法量刑,不會僅憑感覺或自由心證來量刑。
刑法第五十七條規定,法官對被告科刑時,須審酌被告犯罪動機目的、所受刺激、犯罪手段、生活狀況、品行、智識程度、與被害人關係、違反義務程度、犯罪所生的危險或損害及犯後態度,但實務上幾乎沒有進行科刑辯論。
最高法院指出,法官量刑必須審酌有利與不利被告的科刑因素,尤其是十款量刑事由,法官應以類似「盤點存貨」方式逐一檢視審酌,以增強法院對被告人格形成因素的認識,使刑法裁量符合比例原則。
特別是死刑案件,為何被告顯無教化矯正的期待,必須實證調查方式評估,終身監禁仍無法杜絕對社會危險性才能判死;且應於判決理由說明,才符合正當法律程序。
最高法院指出,刑事訴訟法明文規定,有罪的判決書應在理由欄內記載科刑審酌情形,如果沒有踐行這項程序即違法。
律師主張吳敏誠有兔唇,常受嘲笑欺負而有自卑感,不善社交也無法控制情緒,從小目睹父親對母親施暴,種下日後以暴力加諸親密異性的遠因;吳與黃女交往三年,失業負債承受很大壓力,與黃女多次爭執感情,形成犯罪動機。但高院對這些情形是否屬實並未具體調查說明,顯然未踐行科刑辯論程序。
律師范翔智轉達被害人黃女家屬的說法表示,家屬希望司法早日還被害人公道,讓家屬免於恐懼。黃女的妹妹先前在法庭上說,假如改判吳敏誠無期徒刑,吳以後獲假釋出獄,她會活在恐懼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