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姓男子常對老婆動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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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認為小事,昨以妨害自由罪輕判洪三個月徒刑,可易科罰金。
「這樣判,未免太輕了吧!」彰化縣幸福媽媽協會理事長黃淑娟說,洪違反保護令還施暴,視保護令為無物,理應重罰;法官到底有沒有同理心了解婦女面對暴力的恐懼與痛苦?協會會幫洪妻上訴,向施暴者與搞不清楚狀況的法官討回公道。
法界人士指出,本案被害女子與被告雖是夫妻,但妻子已對被告提出家暴保護令聲請,也未表明願意原諒被告,只量刑三個月,有待商榷。
彰化地檢署襄閱主任檢察官黃智勇表示,收到判決書後會與檢察官研議是否上訴。彰化地院發言人余仕明庭長說,法官認為本案案情單純,且洪妻對刑度沒有特別表示,加上被告夫妻都很年輕,一時衝動觸法,為給被告自新機會,才從輕量刑。
判決指出,洪姓男子(廿七歲)育有一子,夫妻去年感情生變常口角,妻子不滿他動粗,向法院聲請家暴保護令並離家。去年十一月十三日上午,法官傳喚兩人開庭審理後,洪要妻子一起回到租住處,拿走她的衣物。
洪妻提告說,兩人回到租住處後,洪拿一顆藥給她服下,沒多久她意識模糊、無力想離去;洪竟然拿手銬反銬她雙手,把她拖到廁所之後,拿褲襪塞她嘴,再用鐵鍊把她綁在馬桶,她掙扎二個多小時才掙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