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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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法界人士指翁啟惠女兒前年持有浩鼎股票一九三三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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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算大股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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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她也不是參與經營管理「內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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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不構成內線交易罪。可是根據證券交易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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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息受領人也是受到內線交易的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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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只有大股東或是公司內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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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才受到內線交易的規範。消息受領人被美國證管會起訴違反內線交易而定罪的典型兩個例子,就是美國商業周刊印刷廠的印刷工人的案例。美國商業周刊是美國投資者必看的財經雜誌之一,其中有一專欄叫「華爾街內幕」,每周會分析一家上市公司的近況,很多投資者會根據此篇報導,決定是否買進或放空該股票。第一起案例發生於一九八七到八八年間,一位印刷部門的品管工人把華爾街內幕專欄要報導的公司內容,事先給一位證券公司股票營業員,根據此內線消息(美國證管會對內線消息的定義之一為「未公開重大訊息」),這位工人及他的兩個兄弟因股票只賺一萬九千美元,而該股票營業員也幫客戶及他自己從股票中賺得一萬九千美元,加上他的佣金八千美元,跟浩鼎案比起來是小巫見大巫。而第二起商業周刊的案例,是發生於二○○四年十一月到翌年三月,也是印刷工人事先將報導外洩給高曼兄弟投資銀行的兩位員工,該工人在此期間只賺二萬美元,可是那兩位員工卻因此內線消息賺得六百七十萬美元。因此內線交易的基本精神,在於使用於交易的資訊,是否為未公開重大訊息,如是,則不論當事人是否為公司內部人或是大股東,均違反內線交易的規範,應繩之以法。美國對內線交易的規範嚴格把關,在九一一事件前,每年至少都有上千件的違反內線交易的起訴案例,有些例子由內線消息而來雖只賺一千元也被起訴,而台灣每年起訴的內線交易的案例屈指可數。台灣應該也有很多像美國商業周刊的內線交易例子,也就是利用還未公開重大資訊交易股票而獲取不當利益,使得一般投資大眾遭受損失,其他不同類型的內線交易應該也不少,主管機關是否有決心嚴格執法保護投資人呢?我們期待新政府能有新作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