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車查看… 被控肇逃判無罪

車禍肇事逃逸時有所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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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其酒駕者常因害怕而飆車逃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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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酒駕刑責更重;但也有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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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市林女酒後駕車撞到機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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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上3人都受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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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聽信傳言開車駛離現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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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被警方追捕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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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法官認為她肇事後有下車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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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請朋友到場與傷者和解,無逃離現場犯意。坊間流傳,酒駕撞到人可先下車查看,有受傷先叫救護車,可免去肇事逃逸重責,沒受傷先逃再說,因酒駕刑責和肇事逃逸行政處罰相差大;網友比一比,觸犯公共危險罪是2年以下徒刑,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肇逃若對方無傷亡,只有車損的民事賠償,或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只罰1到3千元不等的行政處罰。林女在酒駕又肇事逃逸,公共危險罪被判刑3月確定,肇事逃逸一審判1年6月,台中高分院改判她無罪,檢察官可上訴。判決書指出,林女在台中喝酒後開車載朋友,在東區違規跨越雙黃線轉彎,撞上騎機車的女子,車上另有1名大人和小孩,3人都倒地受傷。林女肇事後下車查看,並通知在附近的朋友到場,再送傷者上救護車,林女看到警車立即開車離去,仍被警車追捕2個路口後攔下,測出她酒精濃度0.68毫克,依公共危險和肇逃罪法辦。林女表示請朋友拿2000元給傷者和解,朋友到場才離開,並開車找停車位,中途被警攔下。傷者堅稱沒同意和解,看林女想逃,才叫警察追捕她。二審法官說,最高法院有判例,駕車肇事致人死傷固有在場義務,但有3種例外情形可自行離去,包括「確認被害人已獲救護」、「無隱瞞,讓被害人和執法人員知道自己真實身分」和「得被害人同意」。法官表示,林女肇事後曾下車查看,等傷者上救護車,並請朋友和傷者聯絡和解,也讓傷者拍下肇事車,足以確認肇事責任和肇事者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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