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旦放四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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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止小確幸!但放假對民眾是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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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決定放假的官員卻是難事。
節日或紀念日遇星期二、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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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的前或後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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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星期一、五是上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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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歐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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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都是彈性調整放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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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趨勢潮流,前後都夾著放假日,只那麼一天上班,怎麼說,都是不符合人性的歸趨,那一天若真上班,效率大約也不高。
現在的規定是,春節與除夕,以及清明、端午、中秋節,碰到這狀況,都彈性調整放假,並於前或後一周的星期六補上班,但元旦、和平紀念日、國慶卻要「視實際需要」決定要不要調整,但什麼是「實際需要」?沒人知道。
江宜樺把兩種假日統一了!別再分什麼節日、紀念日了,既然都放假,為什麼要有不同待遇呢?好像過年、端午、中秋是比較高級的節慶,而開國紀念日、國慶日就矮一截似的。所以,江宜樺這麼做,是建立一個長遠的制度,該給他拍手,豈有噓他的道理?
但問題來了,這個宣布有些太晚,一群人早選好日子,決定在前一個星期六即12月27日,要結婚,要幹嘛,黃曆上頭,這日子好得很,你現在突然要補上班,好友、親戚都來不了,就算來也還要請假,亂了人家的終身大事,行政院賠得起嗎?
這其實也不是不能解決,譬如,為了制度順利開啟,宣布這一次就不必補班了,但這大概輪到企業老闆跳腳,除非老闆們都很樂意,這辦法估計不太可行。比較可行的是,把補班日盡量往後調,調後到半年以後的某個周六去補,誰要再說那天他要結婚,很抱歉,給你半年時間處理,你還處理不來,那可怨不了別人。
然而正本清源,趕緊將放假法制化吧!現在這些節日放假的規定,都是行政命令,不論是東挪還是西移,都會被責怪,但放不放假,不是民眾切身的權利嗎?它也是人權的一部分,用法律規範,人民才會服氣,草案快點拿出來,送到立法院斷個公是公非,才是正辦。 ※延伸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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