罵人「龜兒子」 二審改判有罪

罵人「龜兒子」構不構成犯罪?彰化縣潘姓男子在神明會開會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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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滿陳姓男子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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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罵對方「龜兒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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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地院法官判潘姓男子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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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台中高分院法官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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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姓男子所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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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以粗鄙語言在公共場所罵特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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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足以損害特定人聲譽,昨天改判潘姓男子拘役20天,得易科罰金。
2011年10月,彰化市有神明會開臨時會員大會,潘姓會員不滿陳姓常務理事的發言,他以閩南語說對方「龜仔尬」,即龜兒子,陳男告對方公然侮辱罪,附帶民事求償30萬元,檢方起訴潘男,彰化地院法官判潘男無罪,駁回附帶民事訴訟。
一審法官說,「龜仔尬」或是「龜」此字眼,本身是否屬於「罵人的話」,根本沒有「比較客觀的標準」。彰化地院還函詢彰化師範大學和教育部,關於「龜兒子」,彰化師大回函說,「龜」古代是長壽吉祥象徵,宋代以後漸由褒轉貶,現代以龜稱人,是嚴重羞辱人的意思;教育部的回覆也是相同內容,有褒有貶。
一審法官認為,以龜稱人,仍是沒有明確的判斷標準;潘男說「龜仔尬」,雖令對方不快,仍難認有侮辱不法構成要件。
二審法官指出,「龜」字在目前社會上,應屬貶損他人之詞,而以最粗鄙的語言在公共場所對特定人辱罵,如果有不特定人看到和聽到,這種粗鄙語言又足以減損特定人的聲譽者,就成立公然侮辱刑責,因此改判潘姓男子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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