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改酒精認定 刑罰變重

法務部昨天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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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刑法公共危險罪規定「不能安全駕駛者」才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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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義不明、易生爭議;因此這次修法直接以「酒精濃度」作為認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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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締沒有模糊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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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可避免法院判決出現歧異。
馬總統日前曾深夜致電謝國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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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論遏止酒駕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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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要求他與法務部密切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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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降低酒測值標準及採預防性羈押的方向修法。謝國樑昨天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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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提案已經撰寫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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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期一開始(春節過後)就會完成連署、盡速提案。
至於酒駕預防性羈押,法務部表示,預防性羈押主要目的在避免繼續危害他人;這次修法將酒駕納入預防性羈押的事由,由檢察官釋明酒駕者有羈押的必要,且「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由法院裁定是否羈押。
現行的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規定,駕駛人有酒後駕車情形,如果吐氣酒濃度超過每公升零點五五毫克,或有其他客觀事實足認有不能安全駕駛的情事,警方可依現行犯逮捕。
行政院昨天決定修法,將酒駕刑事處罰的認定門檻壓得更低,吐氣酒精濃度每公升為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即構成酒駕公共危險罪;刑度變得更重,從原來的一年有期徒刑提高為二年以下。
法務部指出,這次修法也下修酒駕的行政罰標準,修正「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呼氣酒精濃度為每公升零點一五毫克,或血液酒精濃度百分之零點零三,就要開罰。
過去討論刑法修正時,法務部曾建議司法院將酒駕納入預防性羈押事由,但各界一直沒有具體共識;法務部希望這次立法院審查時,能考量酒駕對公眾的危害性,支持修法。
黃昭順近日也針對酒駕提出法律修正案,內容除酒測值下修、採預防性羈押外,針對酒駕肇事致死累犯,她主張可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她表示,立委對酒駕修法有不同意見,行政院應提出修法草案,表明立場與態度,否則就是不負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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