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公務垃圾袋回家 也算貪汙?

台北市工務局一名工程車駕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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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將他保管的數十個大型公務用垃圾袋拿回家包棉被及電器防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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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廉政署以貪汙罪移送;不過台北地檢署考量他承認犯行且情節輕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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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刑法業務侵占罪嫌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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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檢方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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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法定職掌是駕駛工程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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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沒有利用自己的職權去做其他利益交換等違法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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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是貪小便宜將垃圾袋拿回家使用,尚不構成貪汙罪中的侵占公有財物罪;加上他自首且承認犯行,檢方原打算處分緩起訴,但他得知要支付五千元以上的緩起訴處分金,堅決反對緩起訴。
貪汙治罪條例規定,侵占公有財物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億元以下罰金。刑法業務侵占罪可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同樣是侵占,兩者刑度差很大。
檢方起訴指出,這名男子平時除了負責駕駛工程車,還兼保管公務使用的垃圾袋,他卻利用職務之便,涉嫌在去年間,擅自拿走每個單價近六元的特大型垃圾袋數十個,帶回家包棉被、電視等物品,以免颱風來襲時物品進水。
他的行為被內部人發現,向政風單位檢舉,政風人員調查確實有垃圾袋短少,他主動向廉政署自首。他供稱,確實拿走數十個垃圾袋,數量也記不清,但用不著的都已歸還,而且只是拿回家用,「應該沒那麼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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