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車禍和解 也要留書面紀錄

有不少民眾在處理小車禍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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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為已經與對方達成和解而離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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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卻在事後挨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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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林俊峰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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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小車禍的當事人都以為互相口頭上的和解就算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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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應該留下書面或電磁紀錄,保護自己。」
警方指出,當受理車禍案件時,雙方當事人若有一方無故離開,警方會想辦法把離開的一方請到警局製作筆錄,而且會先開一張肇事逃逸罰單,不管這件車禍有無人員傷亡都會如此,這是標準作業程序。
警方表示,再小的擦撞車禍,只要受理報案,警方都會去處理,以徐女個案來說,因為是屬有人受傷車禍,通報119時也會轉報110,警方會到場處理,徐女以為車禍非己之錯而離去,其實已經構成肇事逃逸。
林俊峰說,肇逃刑度重,可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很多民眾吃上這條官司,其實很無辜,就是因為不懂車禍處理程序。
林俊峰說,民眾在發生交通事故時,無論責任在誰,若要協調和解,最好有白紙黑字或以錄音、錄影等方式留下證據,但如果車禍是有人傷亡,務必報警留在現場等警方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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