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的薪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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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董事會自己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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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不是好的制度?公司法認為不是。但許多公司認為理當如此。事實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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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上櫃公司的董事薪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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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絕大部分都是由董事會決定。這種現象雖然偏離法律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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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造成一些肥貓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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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就像客廳裡的大象(elephant in the living ro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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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事者心知肚明,卻避而不談。
公司法的規定很清楚:「董事之報酬,未經章程訂明者,應由股東會議定,不得事後追認」(第一九六條第一項)。因此,只有股東會才能決定董事的報酬;監察人也準用這一條規定(第二二七條)。法律的目的很明確,就是防止利益衝突,避免產生肥貓。想想看,如果公司員工的薪水,由員工自己決定,那會是什麼光景?
但董事畢竟不是員工。董事還是想決定自己的薪酬,因此就從「章程訂明」這四個字找出路。什麼叫「章程訂明」?公司法沒有說,個別董事的薪酬必須在章程寫明,也沒有禁止公司以章程授權董事會決定。
有公司就在章程規定:「董事、監察人之酬勞由董事會議定之」。這樣一來,就把股東會的決定權,移轉到董事會。但經濟部不同意這樣的做法,在九十三年一月廿日的函釋明白表示,「章程不得訂定董事之報酬授權董事會或董事長決定」。最高法院也支持經濟部的立場,認為這樣的規定違反公司法第一九六條的意旨,應屬無效(最高法院九八年度台上字第九三五號及九九年度台上字第四二○號民事判決)。
然而,經濟部也沒有把章程授權的路子完全堵住。在九十三年三月八日的函釋中,經濟部開了一條路:「公司章程經股東會決議,訂明全體董事及監察人之報酬,授權董事會議依同業通常水準支給議定,於法尚無不可;至其支給是否超乎同業標準,係屬具體個案認定,如有爭議,宜循司法途徑解決」。因此,章程只要訂明全體董監事的報酬總額,董事會可以依同業標準決定個別董監事的薪酬。
但是許多上市、上櫃公司的董事會,卻想擁有更大的決定權,並在章程做這樣的規定:「董事長、董事及監察人之報酬及車馬費,授權董事會依其對本公司營運參與之程度及貢獻之價值,並參酌同業通常之水準議定之」。這條規定,沒有董監事報酬的上限,只留下抽象的標準。但所謂「營運參與程度」,如何決定?「貢獻價值」,如何衡量?章程沒有說。所謂「同業通常水準」,看來比較具體,但上市、上櫃公司絕大部分都沒有公布個別董監事的薪酬,資料本就難以取得,如何能夠參酌?因此這樣的規定,還是把股東會的決定權,移轉到董事會。這樣做合法嗎?
最高法院九十三年的判決,表達了明確的觀點:「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董事之報酬,未經章程訂明者,應由股東會議定之,以避免董事利用其經營者之地位與權利,恣意索取高額報酬。為貫徹此一立法原旨,公司股東會固不得以決議將報酬額之決定委諸董事會定之,惟若僅將各個董事分配之報酬額委由董事會決之,並經公司股東會事後追認者,即非法所不許」(最高法院九三年度台上字第一二二四號民事判決)。根據這個判決,股東會必須訂定全體董事的報酬總額,董事會只能決定個別董事分配的金額,而且必須提請股東會追認。照這個標準看,上面章程的規定並不合法。
經濟部的解釋和最高法院的判決都在九十三年發布,到現在匆匆過了十年。但上市、上櫃公司的章程依然故我,董事會實質上繼續決定自己的報酬;而薪酬委員會也無力改變肥貓現象。事實上,二○一二年上市公司董監薪酬的前十名,從每人一五四九萬元到四二九二萬元,比二○一一年的五三三萬元到二二五六萬元,增加了一倍到三倍。那些無權決定自己薪水的員工,當然就沒有這麼好運。
克魯曼(Paul Krugman)相信,公司高層的薪酬快速增加,基層薪資卻紋風不動的現象,是貧富差距擴大的主因。行政院想要以減稅鼓勵中小企業為員工加薪,立意良善。但如果繼續忽視客廳那隻大象,貧富差距只會繼續擴大,減稅不會發生預期的效用。
(作者為中原大學講座教授,司法院前院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