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姓男子將機車停在人行道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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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個月被檢舉九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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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下九張違停罰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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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認為其中四張檢舉照片未註明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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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罰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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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申訴;警方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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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規定檢舉人須提供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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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不需在照片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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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姓男子有疑問可向法院提起訴訟。員警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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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人應附真實姓名、聯絡地址,並詳載「時間」,但未規定「時間」須寫在檢舉照片上,因此警方還是依檢舉資料開罰。法官指出,員警卡在檢舉人與被檢舉人間,最後都會請民眾向法院申訴,由法官裁判;這也使得民眾檢舉、員警受理、法官裁判形成處理交通違規案件的新循環。法官說,被檢舉人提出訴訟,但檢舉人常不願出庭作證,導致罰單因無明確證據,最終被取消。法官舉例,廖姓男子被民眾以行車記錄器檢舉於二○一三年五月六日上午駕車行駛國道新竹路段路肩,警方開出四千元罰單,廖以畫面無時間、日期,無法證明他當時行駛路肩,提出訴訟;因檢舉人不願出庭作證,法官認定照片僅能證明廖於不詳時間內曾有違規行為,是否於七時四十分違規並不明確,判決撤銷罰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