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姓男子半夜狂按陳姓鄰居家電鈴廿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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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以睡眠權利遭妨害為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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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告周涉犯強制罪;一審判周拘役四十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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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高院認為周並未以「物理上的暴力」迫使陳開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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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也未明確要求周離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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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要件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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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判無罪定讞。
高院法官表示,隨便按別人家電鈴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須處以行政罰鍰;但若住戶明確表示「請你離開」,按電鈴行為仍不停止,才會構成刑法的強制罪。
判決指出,陳姓男子和許多鄰居因停車問題鬧得不愉快,對鄰居提出刑事告訴;去年三月五日深夜十二時許,喝完酒回家的周姓男子聽姊姊抱怨被陳告,跑去找陳理論。
周到陳住的三樓公寓樓梯間按電鈴,陳不回應也不開門;周按電鈴廿多分鐘,陳報警處理。陳認為全家睡眠權利和居住安寧被破壞,周又擅闖他公寓樓梯間,控告周強制罪及侵入住宅罪。
侵入住宅部分,一審法官調查是陳替周開啟公寓樓下的大門,有「允許」進入之意,判決無罪。強制罪部分,法官認定周長按電鈴已超過正常人容忍噪音限度,干擾陳家休息,判拘四十天。
周上訴,高院法官認為,強制罪的構成要件必須有強暴或脅迫的行為,讓對方覺得恐怖而行使無義務之事;周只是為了找陳溝通,沒有拿任何「武器」按電鈴,且陳對門外的周只喊「你等一下,警察馬上來」,未明確要求周離開,並未觸犯妨害自由之強制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