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規定,
,企業為員工購置工作服、工作鞋,
,如是為在工作場所穿著,
,其營業稅可依法扣抵。 不過,
,若企業以假借工作服、工作鞋之名,
,並非用於工作場所穿著者,購置衣物等進項稅額即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財政部強調,企業如有以不得扣抵的進項稅額扣抵銷項稅額者,在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應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以免遭稅捐機關查獲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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