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客「不積極」 法官撤銷罰鍰

拉客「不積極」 法官撤銷罰鍰 | 法律前線 | 社會 | 聯合新聞網

買東西RSSApp粉絲團我的新聞udn family搜尋時尚汽車NBA台灣遊戲國際鳴人堂新鮮事部落格全部願景新聞財經時尚汽車NBA遊戲國際鳴人堂新鮮事部落格元氣話題讀書吧讀小說知識庫電子報基金房地產影音售票網外貿網買東西有設計有行旅捷客聯合文學聯經出版世界日報App 即時熱門要聞娛樂運動全球社會產經股市健康生活文教評論地方兩岸數位旅遊閱讀雜誌時尚汽車購物 重案追緝 意外現場 利字當頭 法律前線 冷暖人間 社會萬象 網搜熱話題 udn / 社會 / 法律前線相關新聞商人欠稅272萬 …重機被查封違停身障車位 非身障男罰1200元「這種事」在臉書公開 告性侵不成立預防一氧化碳中毒 這筆補助申請了嗎?拉客「不積極」 法官撤銷罰鍰分享分享分享留言列印A-A+2016-12-19 02:26聯合報 記者游振昇/台中報導WhatsApp 洪姓流鶯在騎樓拉客,

百菇泡菜

,邱男同意性交易,

產品代銷

,還沒進房間就被警方查獲,

台中網路公司

,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裁罰她一萬二千元;她向法院聲明異議希望罰少一點,

無骨鳳爪

,台中地院判決撤銷處分,

FB粉絲團經營

,因為洪沒積極「拉客」而是邱主動詢問。警方指出,洪姓女子九月在台中市一處騎樓,對經過的邱姓男子拉客,雙方協議一千元性交易,二人便前往洪女租來的套房,正巧在大樓電梯口遇到員警盤查,邱承認要買春,洪女被罰一萬二千元。洪女向法院聲明異議表示,她性交易價格只有一千元,卻要罰一萬二千元,且這次她沒賺到錢,希望法官改裁罰少一點。法官審理認為,社維法規定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場所,意圖與人性交易而拉客,處三萬元以下罰鍰;法條明文要有「拉客」行為,如果嫖客本無性交易想法,流鶯堵住對方去路,勸說或糾纏,就屬「拉客」行為。法官表示,本案尋芳客主動前往流鶯聚集處,並和流鶯打招呼協商性交易價格,流鶯沒有積極且糾纏尋芳客,與「拉客」行為要件不符,因此撤銷罰鍰,全案確定。,

本篇發表於 未分類 並標籤為 , , , , 。將永久鍊結加入書籤。

回應已關閉。



網路行銷顧問
關鍵字達人
專業社群行銷
關鍵字優化
客製化網頁
專業社群行銷 台北
自然排序
客製化網站
網站排名如何操作
客戶管理系統建置
網路代銷公司
台中網頁設計
網路行銷達人
網路行銷
虛擬主機租賃
關鍵字廣告
網站優化
SEO優化
粉絲團經營
產品代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