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姓婦人婚後不顧年幼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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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多年前拋夫棄子離婚並另嫁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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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患精神分裂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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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靠政府補助過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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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兩名子女每月給付扶養費各六千元。但新北地院法官認為她未盡母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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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節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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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她敗訴,免除子女扶養義務。
高婦主張,她一九八五年結婚,與前夫育有一對子女,都由她照料,她一九九七年離婚後改嫁,與第二任丈夫生了一名兒子,但她患精神分裂症,丈夫無業,一家人只靠中低收入補助一萬餘元及慈善團體捐的物資過活,但房租就要一萬元。她無法生活,因此請求與前夫生育的一對子女每月各給她六千元生活費。
高婦的子女已廿多歲,他們說,父母都染毒癮,他們分別在一歲多及八個多月大時,母親離家走出,在父親被觀察勒戒期間,母親拋夫棄子離家出走,後來離婚與毒友廝混。他們靠祖母和姑姑辛苦到市場賣魚養大,母親不聞不問,還夥同毒友向祖母恐嚇勒索。
他們說,廿多年來,母親未盡母職,不顧他們,另嫁他人,他們早與母親毫無感情可言,母親不該再來打擾。反而是七十多歲的祖母心疼他們工作和收入不穩定,為了支助他們,也減輕他們負擔,堅持每天到市場賣魚賺錢,讓他們很自責和內疚,他們沒有餘力可以扶養母親。
法官傳喚親友,他們都說高婦年輕時不照顧子女,把年幼的孩子丟在朋友家後不告而別,婆婆辛苦把孩子拉拔長大,高婦不知感恩,還恐嚇婆婆說若不給錢就要燒她房子。
法官認為,高婦的子女依法對她負有扶養義務;但高婦在子女年幼時離家出走,未負擔任何扶養費用,形同棄養,情節重大。她年輕時既不扶養子女,年邁時子女也相對的不必扶養她。因此依法免除子女的扶養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