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官員昨天說,
,張通榮所涉之罪並非地方制度法有關貪汙之罪,
,因此,
,即使二審被判有罪,
,並撤銷緩刑,
,也未在停職或解職範圍,
,仍須靜待三審讞的程序;與南投縣長李朝卿處以停職的情況不同。內政部指出,
,未來若解職,因任期已過半,沒有補選問題,將由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派員代理市長職務。,
回應已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