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聯客運林姓司機開車撞倒廖姓國中女學生致左腳殘廢,
台中通馬桶
,統聯賠償廖女603萬元後,
防災
,扣除保險理賠金額後提告要求林賠償公司300萬元。最高法院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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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未禮讓行人優先通行,
醫療器材
,應負6成肇事責任;統聯沒有給予林充分休息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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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林精神不佳肇事,
削骨
,應負4成責任,
房地產投資
,昨天判決林賠償統聯180萬餘元定讞。
2008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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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姓司機開車行經台中市英才路右轉五權路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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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撞到人行道上的廖姓國中女學生,她的左腿被車輪輾爆,留下左腳踝腿無法靈活運動,行走困難的後遺症。
事後,林離職並被依業務過失傷害罪判刑4月定讞。法院另判統聯與林賠償廖女,統聯先賠償廖女603萬元,扣除保險理賠金額後提告要求林賠償公司300萬元。
林反駁,肇事當天凌晨1時許他才下班,清晨6時又上班,統聯未依規定給他至少8小時的休息時間,致他疲勞駕駛,精神不濟肇事,統聯亦有責任。統聯表示林的出勤紀錄保存已逾1年銷毀。
法院認為,依勞基法規定,員工出勤紀錄自離職起應保存5年,統聯的舉動可疑,採信林的說法,認定統聯未讓林出車前充分休息,須負4成肇事責任,判決林賠償統聯180萬餘元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