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屋課奢侈稅 可抵綜所稅

財政部賦稅署副署長蔡碧珍昨(3)日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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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最快明天將發布解釋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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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出售不動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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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符合奢侈稅條件所繳納的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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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房屋獲利」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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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認列為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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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計算財產交易所得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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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將溯及既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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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可持繳納證明到國稅局辦理更正。
蔡碧珍表示,出售不動產主要分為土地、房屋兩部分,出售時的房屋獲利部分,將列入個人財產交易所得課徵綜所稅,而土地獲利則課徵土地增值稅。
蔡碧珍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第1款規定,個人出售房屋的財產交易所得計算,應該以交易實際成交價,減除原始成本及必要費用的餘額課徵綜所稅。
蔡碧珍指出,財政部最快明天將發布解釋函令,針對個人出售不動產,如果過去因為符合繳納奢侈稅條件而繳納稅額,基於量能課稅原則,民眾可在計算綜所稅財產交易所得時,認列為費用扣除,並可溯及既往,民眾可持奢侈稅繳納證明到國稅局辦理更正。
財政部舉例,某甲先生出售名下不動產,而土地與房屋契約屬分開出售,該筆房屋買進一年之後以1,000萬元出售,依照奢侈稅條例,一年內出售稅率為15%,得出奢侈稅額150萬元。
而計算財產交易所得時,包含該房屋原始成本600萬元,以及仲介、移轉等費用共50萬元,再加上函令解釋將奢侈稅額納入費用計算,餘額則為200萬元(1,000萬元-600萬元-50萬元-150萬元),因此財產交易所得額為200萬元。
財政部說明,實務上如果土地與房屋一同出售,稅務機關將以土地公告現值加上房屋評定現值作為分母,以房屋評定現值為分子,估算不動產的房地比,計算出財產交易所得費用扣減額度。
財政部表示,根據奢侈稅條例,個人出售房屋,持有期間在一年或兩年以內,須依銷售實際價格,按15%或10%稅率課徵奢侈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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