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女春光外洩案,
澎湖大明蝦
,清潔工黃婦是人力派遣公司雇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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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捷運公司以此主張不必為黃婦侵權行為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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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台北地院仍判決捷運公司要賠。法官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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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捷運欲利用派遣勞動的法律型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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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卸自身的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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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不足取。
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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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派遣業興盛,企業將若干項目外包給人力派遣公司,派遣公司再雇用員工到簽約的企業工作,派遺員工薪資福利待遇都不如企業正職員工,而企業藉由人力外包減少人事成本。
以本案為例,台北捷運公司將清潔工作外包給人力仲介公司,人力仲介公司再將黃婦派遣到捷運公司工作,當黃婦與旅客發生侵權行為爭議時,應由台北捷運還是人力仲介公司負雇佣人的連帶賠償責任?
台北捷運主張,黃婦是人力仲介公司員工,而非台北捷運員工,捷運公司與人力仲介公司間為承攬契約關係,且捷運公司每季對派遣清潔工作勤前訓練,並盡監督義務,捷運公司依法不須就承攬人行為負損害賠償責任。
但法官認定,在勞動契約上,台北捷運公司與黃婦沒有直接契約關係,但捷運公司對派遣勞工具有指揮監督管理權限,依民法侵權行為的觀念及最高法院判決要旨,黃婦的雇主除了人力仲介公司外,台北捷運公司屬黃婦「使用上的雇主」,對黃婦的侵權行為亦須負連帶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