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先生向新北市消保官李大鵬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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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向中和一家租車行預約租車載親人出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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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行前5小時被告知沒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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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害他臨時向其他車行租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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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至今未退1千元定金。
李大鵬約雙方調查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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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者以「忘記時間」缺席;消保官擬依違反消保法「企業經營者不得拒絕調查」處罰業者3萬至30萬元。
李大鵬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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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租車前要檢視業者契約是否符合「小客車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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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將使用時間、計費方式、突發狀況等事項載明。
若業者契約不符合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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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消保官勒令改善卻不改善,可依消保法處6萬至150萬元。且租車若歸責車行致不能按時交車,業者有義務立即通知,消費者可要求業者加倍返還全額定金並賠償損害。
張先生申訴說,他日前向中和某租車行約定以3200元承租9人座商務車1天,以提款機轉帳1千元定金,因行程安排賞鯨豚,約妥深夜11時交車;他交車日下午6時去電確認,業者卻無法交車,他只好另找車行,花5千多元租一輛附帶司機的休旅車才成行。
車行吳姓店長說,張先生原預約8人座休旅車,交車當天改要求9人座商務車,公司設法調度至下午6時仍調不到,因責任不在公司,依規定當天解約可扣九成定金,他同意全額退費,但拒絕加倍退費,也未要求張先生到公司拿回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