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商百尺竿頭公開收購樂陞股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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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下台灣股市公開收購之收購者毀約的首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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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三萬投資人參與應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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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受巨額損失。本次樂陞收購毀約案最惡質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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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公開收購已經成為股市炒作或內線交易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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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為何淪落至此?最大的問題是證券交易法並未對公開收購毀約有直接的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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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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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開收購相關辦法也未要求收購人有預繳保證金或履約保證的制度。而公開收購是指股權收購方預計在50日內對被收購方(目標公司)所有股東發出股票購買要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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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計收購目標公司20%以上股權。因此,在宣布公開收購時,收購方應該已經準備好資金,包括:自有資金或銀行借款。反觀,如果投資人從台灣證券交易所或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買賣上市、上櫃公司股票,一旦違約交割,足以影響市場秩序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000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金。一般股市交易違約交割有如此重的罰則,而公開收購毀約卻沒有,可見目前公開收購相關法規有不平衡之處,明顯有漏洞。而投資人保護中心對百尺竿頭提告,認為百尺竿頭出具公開收購說明書,具有買方確實證據卻未履約交割,也只能以違反「民法」,而非證券交易法,在接受受害投資人登記辦理後,將展開團體訴訟。上周五投資人保護中心召開之樂陞公開收購座談會達成四項共識,分別是未來公開收購人資金來源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公開收購交割日期原則上不可變更、公開收購期限最長由現80天改為90天、公開收購達成預定收購上限,須就應賣股數資訊完全揭露;至於提供保證金部分,考量大多數先進國家未採行,且與會者意見分歧,不建議採行。其中,以公開收購人資金來源最受重視,與美國相比,台灣公開收購辦法資訊揭露透明度不管深度與廣度都不如美國,由於美國對於資金來源揭露得非常詳細,如收購的資金來源有無跟銀行借款、借款比重,或是自有資金等,且須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至於獨立董事的審查責任則必須強化,獨立董事應組成審議委員會,審查公開收購條件的公平性及合理性,同時應課以獨立董事更嚴格的審查責任,金管會應另外研議如何強化或衡平其責任。如果金管會依照投資人保護中心的上述建議,仍然無法確保收購方一定會履約交割。在管理上就應再加強,當公開收購成為炒作股票或內線交易的工具,那麼就必須從源頭控管,而上述建議是強化收購資金來源的揭露,可以監管收購方做到一定程度的履約責任。其實目前在公開收購說明書已經有針對以現金為收購對價者,應載明自有資金明細,以及如有以融資方式取得者,應詳細載明所有融資計畫內容,包含融資資金來源、借貸雙方、擔保品等;但是,樂陞收購毀約案仍任由發生了,可見在監管收購資金方面還有改進空間。至於,要求審議委員會要審查收購方履約的可行性,這在實務上不切實際,很難落實,因為審議委員會只有十日的時間,而且是由目標公司組成,如何審查、確保收購方一定會交割?如此要求只是在出事後,有人負起責任而已。試問如果改由金管會在十日內審議,有辦法達成收購方履約保證嗎?我們呼籲金管會要正視如何解決問題的重要性,可思考以下兩個建議擇一採行,第一是修改公開收購辦法,加入收購方要提供保證金或付款履約之「有法律責任的保證文件」。第二是修改證券交易法第155條加入公開收購違約交割,足以影響市場秩序者,負有該條的刑事與罰金的責任,如此可與在股市違約交割的責任有衡平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