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刀搶錢自降一千元 男子搶四千判七年

台北市陳姓男子持刀進自動櫃員機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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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逼一名領錢的女子交出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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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來又稱對方是上班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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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搶了4000元後離去。台灣高等法院認為陳以「殺人」為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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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刀擋住女子去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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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女子無法抵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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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強盜罪判刑7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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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上訴。判決指出,陳姓男子去年10月看到一名女子獨自在某銀行的自動櫃員機室領錢,戴安全帽持刀站在門口,對女子恐嚇不准叫喊,並稱「我有殺過人,我已經被通緝了,不在乎多殺一個人」,逼女子交出4000元後離去。被警方循線查獲。他出庭時辯稱有憂鬱症病史,當時頭腦不清楚才會拿刀恐嚇。他的律師稱,陳離被害人30公分,沒有持刀架住告訴人叫對方不要動,只是要讓被害人心生恐懼而交錢,所以應是恐嚇取財、不是強盜罪。被害人證稱,當時對方突然拿刀出現,將她逼到角落後開口要5000元,接著說「我有殺過人」、「不在乎多殺一個人」;她問對方「你做這種事情不擔心你父母會難過嗎」,對方回答「我就是搶了錢之後,要去轉運站,要去南部(台語)看我爸爸」,接著說「好啦,我看你也是上班族,我不為難你,你給我4000元就好」。對方拿了錢就離開。法院調查,陳一開始辯稱是向對方借錢,後來又改口頭腦不清楚才會拿刀恐嚇,說詞反覆;而被害人對於案發過程的說詞從頭到尾都一致,與錄影監視器的畫面相符,顯示被害人說詞屬實。醫院鑑定報告也指出陳當時意識清楚。此外,強盜與恐嚇的區別在於對被害人的威嚇程度,法官認為當時陳持刀站在唯一的出口,還以「殺人」為由逼被害人交錢,脅迫行為已經讓被害人無法抵抗,構成強盜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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