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高分院合議庭改判鄭性澤無罪。鄭(圖中)拿出寫給蘇憲丕兒子的信。 記者陳宏睿/攝影 分享 facebook 被控十五年前涉嫌殺警的死囚鄭性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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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台中高分檢以新事證聲請再審獲准。台中高分院認定是當時也中彈的羅姓主嫌死亡前開槍殺害刑警蘇憲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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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凶手不是鄭性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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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當時疑遭刑求逼供而自白犯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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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逆轉改判鄭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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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上訴。台中高分檢發言人吳萃芳表示,判決結果與預期不會差距很遠,檢方將等收到判決書,再決定是否上訴;死者蘇憲丕的家屬也表示,收到判決書後再作處置。鄭性澤聽判後說,「今天以前,我是一個沒有明天的人,從這一刻起,我要重新開始我的人生」。 圖表/聯合報提供 分享 facebook 判決表示,鄭性澤和羅姓主嫌等人十五年前到台中市一家KTV飲酒作樂,羅在包廂裡開槍,蘇憲丕等員警據報到場處理時,爆發警匪槍戰,蘇不幸殉職,羅也中彈死亡;當時檢警認定鄭拿羅的手槍殺警,經判決死刑確定。槍傷非鄭所為 槍上無鄭指紋台中高分檢重新檢視相關卷證,發現案發時未進行科學鑑定,依台大法醫所最新鑑定,認定殉職刑警的槍傷,是當時也中槍的羅姓主嫌死亡前所為,且涉案手槍並未採到鄭的指紋;台中高分檢去年三月間以新事證聲請再審,五月獲准,鄭隨即重獲自由。疑遭刑求自白台中高分院合議庭認為,鄭性澤在警詢的自白過程中,員警未詢問姓名等資料和告知權利事項,違背警察的辦案正常程序,並查出鄭的臉部有明顯新瘀傷,疑遭矇眼刑求逼供而自白。另依台大、中央警察大學及鑑定人意見,認為蘇憲丕所中三槍是來自同一方向,且是接續的,並非起訴書所稱「二階段開槍」。據國外文獻,人在心臟中槍後還能走或跑數百碼,殺警的克拉克手槍可在一點七秒內射擊十發子彈。蘇身中三槍來自同一方向,依彈道研判,應是羅中槍死亡前射擊蘇,此外也無證據證明羅曾把槍交給鄭。至於鄭性澤手部雖驗出有火藥殘跡反應,但因在場的其他人手部,也驗出有火藥殘跡反應,無法認定是不利的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