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黃姓男子去年2月和妻子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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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名子監護權歸妻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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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說大話答應給2千萬元讓前妻養育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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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事後分文未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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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妻謀生能力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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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子4人在外租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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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陷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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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妻向法院聲請緊急處分,要他每月付扶養費3萬元。法院審理時,黃男指前妻薪資和加班費合計超過3萬元,並非沒有能力育兒,而他每月收入不到3萬元,根本沒能力負擔高額扶養費,以前妻薪水比他高拒付育兒費。 社工訪視時獲悉黃的前妻月入3萬餘元,要租屋和養3子女,每月開銷超過5萬元,薪水根本不夠,每月缺口至少2萬元。三兄妹也共同寫狀紙給法官「媽媽為了扶養我們可說一日比一日辛苦,總是賣力工作,錢不夠的時候,就低著頭向朋友借來補貼我們生活上的不足,等領錢後再還給朋友,爸爸卻徹底相反,沒有負擔我們的生活費,所以我們一直過得很辛苦,「有時候我們就少吃一餐,或三人吃一碗泡麵」等。法官查出黃姓男子月入3萬餘元,還有上百萬元存款及不動產、汽車等,生活無虞,資力比前妻強,裁定他每月要付2萬4千元育兒。桃園市黃姓男子離婚後拒絕付3子女扶養費,法官裁定每月要付2萬4千元育兒。圖/桃園地院法庭、報系資料照 分享 faceboo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