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姓男子二年多前失業請領失業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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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胞弟臨終託孤的姪女列為受扶養親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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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保局事後認為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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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他吐還溢領的四千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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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不服提行政訴訟。法官認定黃自幼扶養侄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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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同父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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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同收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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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保局不應死抱法令不知變通,判黃不用退還,可上訴。桃園地院調查,黃男和弟弟是親兄弟,母親再嫁時,僅弟弟由徐姓繼父收養改姓徐。黃的弟弟二○一○年罹患食道癌併肝癌,自覺不久人世,臨終前把當時七歲女兒(姓徐)託付給哥哥,黃允諾幫弟弟扶養女兒長大。二年前,黃被資遣失業,向勞動部勞保局申請失業給付時,將妻子和侄女列為受扶養眷屬,勞保局因此加二成給付。隔月勞保局重新審查,發現侄女和黃不同姓,且監護權在黃妻名下,依法不該列扶養眷屬,要求黃繳還溢領的四千多元失業給付。黃向法官說,他的繼父已過世,如果在弟弟過世後,辦理收養侄女讓她改姓黃,會斷掉繼父的血脈,道義上不能這麼做,才由妻子監護、不改姓;但事實上侄女一直由他賺錢扶養,也視如己出,主張勞保局不該追繳失業給付。法官查出,黃確實自幼扶養侄女,答應弟弟的臨終託孤,實質上等同收養;且失業給付加成是為了保障未成年子女,沒理由排除同居、實質受扶養的「受監護人」,判決勞保局不只不能向黃索還,後來停發加成百分之十的失業給付也要補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