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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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收受非屬銷售貨物或勞務所取得的政府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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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免開立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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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款亦免徵營業稅。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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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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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應依法課徵營業稅。財政部指出,營業人收受政府有關單位的補助款,應否開立發票並課徵營業稅,需視其是否與銷售貨物或提供勞務的行為相關而定。
財政部舉例,營業人甲收受政府研究補助款,辦理研究工作,明訂研究成果歸屬甲所有。若甲領有補助,補助款即非因銷售勞務給政府機關所取得,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甲可免開立統一發票及免徵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