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吳姓男子從北京搭機返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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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託運行李內的照相機和鋰電池遺失為由向華航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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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以他違規在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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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無法證明貴重物品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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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免賠。桃園地院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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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姓男子1年多前從北京搭機返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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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行李超重和地勤人員爭執,後來地勤同意託運,但返台後其中1件託運行李延誤抵達,他指這件行李內有萊卡照相機、鏡頭和鋰電池等,懷疑是地勤人員挾怨報復、監守自盜,以華航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求償66萬元。法院審理時,華航表示,當天吳男託運行李中有鋰電池,依大陸民用航空危險品運輸管理規定,鋰電池為禁止託運物品,如果託運行李含有此物,將遭機場安檢開箱檢查並移除,吳在辦理報到時,並未告知行李中放有鋰電池,且堅持拒簽「旅客告知書」,華航曾公告攝錄影器材等貴重物品託運,不負遺失、損壞或遲延送達責任,主張免賠。法官審理後,以國際各航空站都規定鋰電池禁止託運,僅能置於隨手行李內,吳未告知和申報違規在先,又未簽署旅客告知書,無法證明行李內有這些貴重物品,相機遺失也無法確認是託運造成,法官認定華航無過失,判決免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