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個人出售農舍 均按舊制繳稅

汐止區馮小姐詢問:個人如於105年出售農舍或農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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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應適用房地合一新制課徵所得稅?北區國稅局汐止稽徵所答覆:個人出售依農業發展條例申請興建之農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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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論何時取得、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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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按舊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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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僅就房屋部分計算財產交易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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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應併入該年度綜合所得稅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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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次年5月辦理結算申報時課徵所得稅。至於個人出售農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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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該農地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7條及第38條之1規定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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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經地方稅捐稽徵機關核准者,其土地交易所得免納所得稅,但若是屬土地交易損失,則不適用個人土地交易損失減除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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