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府去年以台化公司汽電共生鍋爐所用生煤不符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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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台化十二點四四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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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環保署訴願會決議撤銷原處分。 記者劉明岩/攝影 分享 facebook 台化彰化廠汽電共生鍋爐使用的生煤不符環評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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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遭彰化縣政府祭出十二點四億元天價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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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化不服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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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訴願會昨天以認定事實錯誤、未盡舉證責任、處分理由不充分及罰鍰計算錯誤等四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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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撤銷彰縣府的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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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於為台化案翻盤。據了解,環保署訴願會委員沒有反對意見、認同撤銷。不過也沒有把話說死,彰化縣若有新的事實發現,未來還是可以再罰。彰化縣環保局長江培根回應表示,當初台化拒不提供相關數據,且違法時間太久,縣府只能以政府資訊內容推估台化不當得利十二點四四億元。他說,環保局將於收到公文書後研究後續作法。如果確定訴願會撤銷處分,彰化縣政府也會引據資料,重新計算、裁罰。台化副董事長洪福源則回應,「感謝環保署訴願會公正的審議,希望本案到此為止」。台灣健康空氣行動聯盟理事長葉光芃說,彰縣府不應氣餒,應持續補充更嚴謹有力的資料,爭取翻案。他認為,台化汽電共生停爐後,彰化及附近 、台中、南投的空氣都變好了,政府及台化應以維護民眾的健康做為最重要考量。彰化縣政府以台化在二○○八年一月至二○一六年九月間,申報檢附的購買生煤成分證明與環境影響說明書不同,認定台化持續燃燒品質不符標準的生煤,裁罰十二億四千四百萬元不當得利,創下違反環評法最高行政罰鍰。環保署訴願會昨直言,當時彰化縣長太快喊出開罰,環保局硬著頭皮裁處,卻因瑕疵過多,證據不足、時效不對,所以內外委員一致認同撤銷。訴願會解釋,訴願會做成撤銷決定有四大理由,第一,彰縣府未實地檢測燃燒的生煤成分。第二,就算生煤不符合環評成分限值,彰縣府卻未提出「生煤確實對環境造成不良影響」的證明。第三,彰縣府裁處台化十二億四千萬元,是指台化在八年九個月期間,「持續」燃燒品質不符標準的生煤,但訴願會發現台化在二○一一、二○一二、二○一五年,曾有三批次生煤,品質符合環評承諾標準,「並非連續違規」,且行政罰法裁處權時效僅三年,彰縣府裁處權在二○一四年就已不存在。第四,是彰縣府計算八年九個月的不當得利,未扣除機組發電成本、淨利、停機歲修,期間又有三批符合標準未扣除,「計算方式有誤」,訴願會認為彰縣府計算十二億四千萬的不當得利,數字有誤,因此委員一致認同撤銷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