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不足 「低頭族」罰不成

童姓男子今年初被警方認定為「低頭族」開單告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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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辯稱低頭是在調整汽車音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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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打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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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基隆地院提起行政訴訟;法官審理認為警察未提供撥接或通話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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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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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原處分不罰。
黃姓警員今年1月2日晚上10點33分坐同事開的巡邏車行經過港路、八堵路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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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紅燈停下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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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一旁轎車駕駛座車窗未搖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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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車的童姓男子低頭按壓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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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抬頭見有警察在看,立刻將手機丟往一旁副駕駛座。
黃立刻叫童姓男子車停路邊,依「汽車駕駛人行駛於道路時使用手持式行動電話進行撥接」的違規行為開單告發,案經基隆監理站子3000元,但童男不服。
法官審理時,依職權向各通訊公司調閱童姓男子申辦的門號及舉發當時的通聯紀錄,發現有支門號當晚10時31分35秒曾有過37秒的通話紀錄。童姓男子解釋是在他被警攔下前,2、3公里外的朋友家樓下撥打行動電話的紀錄。
法官計算時間和距離,同意童姓男子說法。黃姓警員承認當時並不清楚童姓男子有無撥號,也未檢視手機。
法官認為警察並無童姓男子正在使用行動電話撥號、接聽、通話或使用數據通訊的證據,僅空言辯稱舉發事實無誤,就算有手持行動電話,恐也無法構成違規行為,因此,撤銷原處分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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