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頻道/網紅媒合平台 留意三大法律問題

近來網紅經濟興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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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邊商業模式衍生不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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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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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合網紅與需要推廣的商家的平台是生態系中的重要角色。大家可能認為「媒合平台」是新科技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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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這個角色自古即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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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白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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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從事的就是「經紀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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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是這門生意隨著「內容載體」的科技發展而不斷演進。 原始媒合平台在廣告公司時代的商業競爭優勢,首先在於它同時與大品牌公司長期合作,也容易談定知名網紅,媒合聯繫成本低;二是製作影音的能力強,因而能夠長期獲利。但到了網路時代,尤其社交平台如FB、IG,聯繫成本與影音製作成本都極低,媒合平台原本的人力媒合已經難以抵抗數位競爭,因此,原生就以網路科技切入的新創媒合公司會最有優勢。不過,想進行這樣商業模式需要注意三大法律問題:一、廣義的智慧財產法律:媒合平台協助品牌店家方發案,又協助網紅接案,針對發案方的品牌推廣、產品銷售當然必須具有高度的法律專業。也就是對所代理的網紅們的姓名權(包括網紅的真名、藝名、頻道名)都要有能力協助保護,否則,只有網路技術卻不懂商業本質及基本法律,這樣的公司根本沒資格執行好經紀業務。二、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新時代的媒合平台既然是以原生網路技術為競爭核心出發,又必須自動化媒合各方,在本地台灣需要符合《個資法》——要求任何使用他人個人資料時的「蒐集、處理、利用」都必須取得當事人的同意,否則原則上都是違法。換句話說,媒合平台本身經營的是商業行為,從其他地方無論用什麼網路技術「收集」網紅們的個資,「處理」後放上平台,甚至「利用」來幫網紅們接案,都必須得到同意。此外,經營的對象若有國外網紅與品牌,則對於世界上保護個人資料的立法潮流也要有所理解、符合,因此,歐盟的GDPR、APEC的CBPR規定,也都是國際媒合平台在進一步拓展國外市場時需注意的法律界限。三、留意《公平交易法》:《公平交易法》規定:「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事業亦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文字雖然比較抽象,但這跟媒合平台有關的就是「顯失公平」,內容包含「榨取他人努力成果」的意義在內。歷來常見的違法行為就是「攀附他人商譽」與「利用他人努力,推展自己商品或服務之行為」。換言之,經營網紅媒合平台之業者若用不是自己開發的,就置入知名網紅、部落客或Youtuber之連結與作品,實際上就是以他人長期經營之成果來推廣自己業務,明顯違法!最近某媒合平台的爭議,即發生該平台在「未經網紅許可」的前提下,以網路爬蟲技術與框架技術,將許多知名網紅部落客、Youtuber的名稱、影音產品全部顯示在他的網站上,得罪所有大咖網紅,同時違反上述三大法律問題。各位要知道,違法行為並不會因為網站放了「免責聲明」就變成合法,它這門業務未來將面臨重大挑戰。商業模式的合法性,涉及公司整個營業的成敗,必須委託對商務與科技領域都熟知產業知識的律師協助確認,事業發展才不會成為空中樓閣,因違法而一夕傾覆!(作者是立勤國際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本專欄隔周三刊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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