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禁發洩情緒 恐生更嚴重犯行

連判三件「公然侮辱」案被告無罪的法官陳德池曾聲請大法官釋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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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為刑法第309條第一項之「公然侮辱罪」欠缺「構成要件明確性」無法解決許多邊界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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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也有義務保障人民言論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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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不被大法官接受。
「有力的表述未必是文雅的」陳德池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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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強迫一個人在情緒激動時不得發洩情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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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異強令行為人找尋其他宣洩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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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而可能滋生更嚴重無可挽回犯行。
陳德池認為,很多爆粗口的糾紛案是有前因後果,爆粗口者所說也非全然不是事實,不應把爆粗口等同於侵害人格權、等同於侮辱,如果國家要處罰這樣不涉及事實、沒有正確與否的言論,界線何在?不應所有令人不快的言論就認為是侮辱。
陳德池目前也是審理日月明功集體虐死高中生案的法官,他的觀點頗受矚目。
許英傑律師表示,法官提出這樣的觀點值得重視,現今民眾提告公然侮辱罪案件,的確有濫用刑法的情形,法律有必要尊重個人言論,「法律不能解決所有問題」,有些問題是要靠教育與道德來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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