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姓男子入獄前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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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姓前妻帶著年幼女兒再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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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兒則由現任丈夫收養;賴因無法探視女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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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告收養關係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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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妻反駁指賴未盡生父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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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卻想破壞女兒的幸福家庭。一、二審法院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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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年女童未滿七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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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獲生父同意,判他勝訴,仍可上訴。二審合議庭表示,女童被收養時年僅四歲,未經生父賴姓男子同意,因此判定女童當時被收養的契約無效;至於女童監護權部分,還須打官司或雙方協商決定。判決表示,賴姓男子與林姓女子原為男女朋友,八年前生下女兒,兩年後雙方結婚,但賴未認領女兒;五年前賴因詐騙車手案入監服刑前,與妻子協議離婚,林女帶著年幼女兒離開夫家。前年四月,賴假釋出獄,查訪前妻及女兒下落,當月林女也再婚,她與賴所生女兒,由現任丈夫收養;賴因無法探視女兒,聲請調解未果,提告收養關係不存在,林女指女兒出生後,賴未盡生父義務,如今卻不惜破壞女兒安穩的幸福家庭,收養只須她同意即可,不必賴同意。不過一審法官認為,沒有證據足以證明賴未盡義務,依民法規定,賴與林女所生女兒,若由林女現在丈夫收養,須經過父母一致同意才行,因為賴未同意收養,所以收養契約無效,判賴勝訴;林女不服上訴二審,台中高分院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