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柯姓地主氣切手術後立遺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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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無法說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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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勾選的方式分配財產給七名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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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子質疑分產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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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遺囑無效訴訟;一、二審法官都認為柯沒有「口述」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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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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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次子勝訴。
律師林夙慧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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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訂立方式分自書、代筆、密封、口授和公證,只有自書不用「口述意旨」;如果當事人無法說話,建議以自書方式進行。當事人親筆書寫後簽名、押日期就具效力,但「打字再簽名無效」。
判決指出,柯姓地主七年前,因病住進高雄榮總,因病情嚴重,院方為他作氣切手術,家屬擔心他出意外,術後請來王姓公證人到病房,替柯辦理公證遺囑,柯的七名子女中,僅次子不在場。
柯姓地主因剛開完氣切手術無法說話,公證人將他名下不動產做成字卡,讓柯用勾選字卡和點頭的方式完成,家屬為免爭議還全程錄影。
柯一年後過世,次子認為財產分配不公且當時他不在場提出訴訟,指父親剛開完刀沒有意識,且訂遺囑時無法說話沒有「口述意旨」,違反民法規定。
柯的其他子女表示,父親勾選不動產字卡時意識清楚,有辨別事理能力,過程中,曾幾度發出氣音,表達意旨進行財產分配,有錄影光碟為證。
法官勘驗光碟,認為柯姓地主自己拿筆在不動產字卡上劃記號,並用點頭方式回應公證人詢問,認定他勾立遺囑時意識清醒;但根據民法規定,訂公證遺囑時,當事人必須向公證人「口述意旨」,並經公證人、當事人和兩名以上見證人簽名才具效力。
判決指出,口述意旨用意在避免他人誤解當事人的舉動,柯的其他子女雖主張時代變遷,可用科學方式確認立遺囑人真意,用字卡和點頭方式符合「口述」要件,但勾選字卡終究和口述不符,遺囑無效。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