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台灣黨組織部主任李嘉宇去年主持「228」集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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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民眾焚燒中華民國國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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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依教唆侮辱國旗罪起訴;李辯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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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燒燬的旗子非制式規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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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希望分清楚台灣與中華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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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地院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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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的訴求屬於憲法的表意自由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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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憲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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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李無罪。檢方指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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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嘉宇不滿228事件逾70年,政府仍未實踐轉型正義,去年2月27日晚參加獨派團體集會、擔任主持人,教唆一名男子焚燒自備的中華民國國旗,警方蒐證,將李移送法辦。 法院開庭,李嘉宇辯稱,燒燬的旗子不是國旗國徽法的規格,且沒有侮辱中華民國的意圖;他說,是要透過燒旗向台灣民眾說明中華民國做過的事,而晚會是台獨活動,在台獨主張中,台灣跟中華民國是分開的,否認犯罪。李說,燒旗是凸顯中華民國法律的正當性,中華民國對台灣的統治是殖民體制,李還將國旗比做「車輪旗」說,車輪旗原則上是在講中華民國國旗。法官審理認為,意圖侮辱民國,公然損壞、除去或汙辱中華民國國旗,即成立侮辱國旗罪,但主觀上要有出於侮辱民國的不法意圖;憲法保障人民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自由,即表意自由,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的保障。無罪判決說,有關政治性言論,向來受憲法最高保障,國家如干預政治性言論,將容易發生執政者獨裁的流弊,李嘉宇教唆燒國旗,是李、舉旗點火男子表達政治意見的手段,政治的主張或言論,難以認定有出於侮辱中華民國的意圖,檢方的舉證,不足以證明李犯罪。圖為台北地院。記者王聖藜/攝影 分享 faceboo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