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長鄭麗君(右)出席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文化基本法草案」。 記者林伯東/攝影 分享 facebook 催生多年的文化基本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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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於在立法院教育文化委員會完成初審。有的藝文團體在立院外舉行記者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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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籲儘快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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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保障藝文工作者的權益。文化部長還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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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基法是針對現有法案遺漏或需要強化的予以增訂或補強。他們顯然誤解了基本法的意義。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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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是針對特定領域事項制定基本準繩與方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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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文化基本法應該是國家文化政策的最高指導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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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階在文化相關的其他法律之上。一旦文基法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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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文化資產保存法、文化藝術獎助條例、博物館法、藝術教育法等文化的作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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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不得違反文基法的規定。從這個觀點來看,文基法可以視作一部「文化憲法」,宣示性質高,直接作用小。因此,立該法首要考量的,是國家的文化政策要往哪個方向走,並且須遵守哪些基本原則。換句話說,文化基本法就是國家文化政策的大政方針,是文化的根本大法,絕不是針對既有問題東添一條、西加一項。 日本的文化藝術基本法,花了大量篇幅說明文化的意義與重要性,並明訂基本政策所要推動的文化藝術項目,以及國家應盡的義務。值得注意的是,每隔四到五年就根據該法推出「文化藝術振興相關基本方針」,做為文化施政的依據。韓國也是每隔五年根據文化基本法,制定文化振興基本計畫,另訂定文化月與文化日,以鼓勵國民參與文化活動。這兩國的文化基本法皆言簡意賅,強調振興文化的目的是為了豐富國民心靈生活與提高生活品質。反觀我國文化基本法草案,卻雜亂無章,語多重覆,甚至把之前草案第一條「豐富人民文化生活,充實美學涵養」的立法目的刪除,真是越修越糟。尤其第廿一條還硬性規定每四年召開全國文化會議。假使此條通過,以後文化部開會就忙不完,哪管得著其他事?我國自推動文化建設以來,一直很少思考文化政策的基本方向,所以在施政時,文化預算該如何編列與分配,往往漫無目標,而文化綁樁的質疑更時有所聞。既然文基法草案已過立院初審,不妨趁此機會,好好討論,凝聚共識。寧可花多點時間,研擬出完整且有長遠正面效益的優質法案,也不要倉促推動,搞得千瘡百孔,徒留後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