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縣黎姓男子去年12月騎機車穿越路口闖紅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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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看到開出闖紅燈罰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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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區監理所裁罰27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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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主張沒闖紅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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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該名員警提示證據遭警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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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苗栗地方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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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撤銷處分。苗栗地院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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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單員警證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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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黎的違規行為沒特別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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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沒有當時密錄器佐證。法官認為,沒有積極證據證明黎有闖紅燈,判原處分撤銷,全案可上訴。判決指出,黎姓男子去年12月17 日下午,行經頭份市中正一路與新華路口時,遭頭份警分局員警舉發「闖紅燈」開單,監理站裁罰2700元,並記違規點數3點。 黎姓男子不服原處分,向苗栗地院提起行政訴訟,黎主張,他經過時是綠燈,曾向員警要求提出證據,但員警當場拒絕,員警無法證明他有闖紅燈。新竹區監理所主張,員警親眼目睹並當場攔停製單舉發,不受限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之一民眾檢舉案件或第七條之二第一項第七款規定的逕行舉發案件,員警製單舉發黎姓男子闖紅燈違規時,並不以照相或錄影存證為舉發要件,員警無需檢附路口監視器影像畫面或其他資料佐證。新竹區監理所主張,許多違規行為發生難以預期,違規狀態稍縱即逝,無法期待舉發員警就一瞬間突發的交通違規行為,在發現後能及時攝影取證。員警依期「目睹」所視,得作為裁罰基礎。若認仍有證據不足,請法官依職權通知原舉發員警出庭作證補證據不足。法官審理時,傳訊證人廖姓員警,廖姓員警證稱,這是他開的罰單,「我沒有印象違規人違規的情形,我對於違規人沒有特別印象,我印象當時是騎機車,但沒印象是兩人一組在巡邏,也沒印象對方是走中正一路或新華路」。廖姓員警證稱,他騎機車巡邏時會配密錄器,但原則上遇到態度不配合才會留存資料。法官認為,舉發人廖姓員警就舉發經過,當時的行向位置已因時間相隔太久不復記憶,也沒有密錄器佐證。沒有積極證據,新竹區監理所主張事實乃陷於真偽不明,難認定監理所的主張為事實,自應為有利於黎的認定,判決撤銷罰單。可上訴。苗栗地方法院。圖/報系資料照 分享 faceboo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