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公司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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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合併而消滅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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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權利義務必須由存續或另立的公司承受。國稅局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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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營利事業沒有向存續、另立公司催收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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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無法認列呆帳損失。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舉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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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查核甲公司2017年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發現甲公司2017年向債務人乙公司催收債權沒有著落,以為乙公司倒閉逃匿,因此列報呆帳損失825萬元。不過,事實上乙公司已於2015年與丙公司合併,依據規定,甲公司應向丙公司催債,才可列呆帳,甲公司因此遭國稅局剔除呆帳損失,補稅140餘萬元。國稅局指出,債權人無從行使債權催收的話,應取具載有債務人倒閉前確實營業地址的郵政事業無法送達存證信函,才可列報催收年度的呆帳損失。若債務人屬於因合併而消滅的公司,就必須取具合併後存續或另立公司的郵政事業已送達存證信函,且債權超過兩年,才可列報催收年度的呆帳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