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股區高姓魚塭工人落水溺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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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姓雇主否認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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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稱魚塭旁有竹筏、繩子等救生設備。最高法院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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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筏、繩子不是制式救生設備,
自然排序
,洪也沒要求高穿救生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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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致溺斃,依業務過失致死等罪判5月確定。
民國98年,高姓工人在某魚塭拉繩補蝦時,打算撿拾掉進魚塭的繩索,卻不慎掉進深水區;張姓工人旋即脫下青蛙裝救人,但為時已晚。張證稱,高落水僅短短十幾秒,就沉入水中不見了。
洪姓雇主被控過失,他辯稱魚塭旁有竹筏等救生設備,也告訴員工下水要穿救生衣,不可穿青蛙裝;高甚至可選擇坐竹筏去拉繩子或用竹竿把繩子勾回來,不用下水撈。
洪的辯護人也認為,高的工作是倒料、不需要下水,員工不遵守規定,穿青蛙裝下水,不能因此認定洪有業務過失。
但勞委會南區勞動檢查所報告,災害原因包含勞工有落水之虞時未著救生衣,也沒設置監視人員及救生設備,現場照片也沒發現放置救生圈。
法官認為,高負責餵飼料,不可能不接近魚塭、有墜落魚塭的危險。竹筏、繩子如是可運用的救生工具,為何在場的張姓工人沒考慮使用,反而眼睜睜看著高溺斃。洪身為雇主,卻未提供安全工作環境,導致意外發生,判洪有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