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黃姓男子曾酒駕超標被開罰兩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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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又在前年10月底被警方攔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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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黃並未被查獲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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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向警方坦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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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在月初時吸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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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被帶回採尿後驗出陽性反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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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依法製單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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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黃過去有酒駕超標被開罰的記錄,因此依法開出9萬元罰單、吊銷駕照、並參加交通講習,黃不服提出上訴,辯稱警方當時「未告知有這張罰單」,台中地院法官審理後發現,警方未合法送達罰單,舉發程序有違誤,判黃免罰,全案可上訴。判決指出,黃姓男子曾在2014年1月、7月間因酒駕超標被開罰,黃又在2017年10月25日騎車行經北區南京東路、天祥街時,被警方攔查,警方懷疑黃攜帶毒品,黃否認,但卻坦承曾在同月2日吸食毒品,警方將黃帶回採尿送驗,檢驗後呈現陽性反應,警方依法開單告發,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開罰黃9萬元、吊銷駕照、參加道路講習。 黃不服提出行政訴訟,辯稱當時員警是依照他的自白將他帶回派出所,當時他身上也沒有被查獲違禁品,警方也沒有告知會有這張罰單,聲請撤銷罰單。法官審理後發現,警方雖然依法開罰有據,不過罰單卻多次寄送到黃的戶籍地後,因「遷移不明」被退回,罰單存放在大甲郵局,不過警方在帶回黃採尿時,黃就有表明現居地址,且也把該住居地址寫在採尿同意書,警方已知悉該寄送的戶籍地址非黃的現居地址,卻仍將舉發通知單寄往戶籍地,因此不具「合法送達」的法律效力。法官審酌,黃雖然有在警方告發的時間、地點有「吸食毒品駕車」的違規行為,但警方舉發的程序有誤,沒有將舉發通知單合法送達,黃聲請撤銷罰單有理,因此予以撤銷。台中市黃姓男子因毒駕被警方開罰9萬元,但警方因沒有合法送達舉發通知單,台中地院法官判撤銷罰單,黃免罰(示意圖,非當事人)。圖/報系資料照 分享 faceboo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