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檢有權處理國籍歧視案嗎?

司改會質疑彰化女檢莊珂惠的爭議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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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何未移送檢察官評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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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卻逕由彰化地檢署處理。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分享 facebook 聯合報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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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阮姓越南配偶一○五年十月遭偵訊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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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認遭受彰化地檢署莊檢察官國籍歧視問案而提出陳情。不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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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案由一名主任檢察官調查後簽結。筆者曾經擔任過內政部台灣地區之人民受歧視申訴審議小組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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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實際參與有關新住民有無受歧視的申訴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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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對於彰化地檢署這樣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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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持懷疑的態度。 我國「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二條規定「本法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第六十二條規定「(第一項)任何人不得以國籍、種族、膚色、階級、出生地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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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居住於台灣地區之人民為歧視之行為。(第二項)因前項歧視致權利受不法侵害者,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得依其受侵害情況,向主管機關申訴。(第三項)前項申訴之要件、程序及審議小組之組成等事項,由主管機關定之。」第八十一條又規定「主管機關受理第六十二條之申訴,認定具有違反該條規定情事時,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應立即通知違規行為人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而內政部也根據上述第六十二條第三項的規定,在九十七年六月四日發布全文十三條的「居住台灣地區之人民受歧視申訴辦法」。姑且不論有無涉及其他法令,或申訴有無時效的問題,從上述條文規定來看,顯然主管阮姓越配具體申訴歧視行為案件的機關應該是內政部,而不是彰化地檢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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