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法證明得逞 詐大陸人5犯輕判

蔡姓男子找六名台灣人赴柬埔寨成立電信機房詐騙大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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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判蔡等人二年二月至三年十月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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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蔡外六人均上訴;二審認為檢方拿出的「員工業績明細表」屬聞傳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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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法證明成員詐財得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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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人改依未遂犯判一年六月或一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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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人判無罪。最高法院昨維持二審見解,全案定讞。判決指出,蔡男前年四月底到柬埔寨金邊市設立電信機房,架設無線IP分享器、電話等設備,並邀六名廿多歲年輕人加入詐騙集團,要求他們閱讀「教戰手冊」,學習如何應對大陸民眾、扮演大陸公安,伺機行騙。詐騙集團向四川、廣東民眾發簡訊謊稱:「有電話欠費通知,如有疑問,請按九回撥」,當有人回撥,再用各種理由套出對方的姓名、職業、財產及家庭狀況,最後聲稱需進行資金認證比對名下資金是否合法,誘人上當再指示操作提款機。刑事局、大陸公安部前年夏天會同柬埔寨安全單位破獲這個詐騙集團,在機房扣得電腦等物返台偵辦。一審法院認定有十二名大陸被害人上當,共匯款共兩百一十二萬七千多元,蔡姓男子等人詐騙行為嚴重損害我國形象,分判二年二月至三年十月;蔡被判三年十月,刑度最重,但只有他未上訴。二審法院指出,檢警從扣案硬碟解析出兩份員工業績明細表,但這兩份資料是被告以外之人在審判外的書面陳述,找不到是誰製作,沒證據能力,五人改依詐欺未遂罪判一年六月或一年八月,一人無罪。最高法院指出,檢方找不到明細表製作者,法院無法傳喚他出庭作證,因此不能當作認定被害人付款的證據,無法證明有大陸人付款,詐欺得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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