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在街上攔檢酒測。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分享 facebook 桃園黃姓騎士在酒測臨檢點前迴轉離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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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根據車號開出「拒絕酒測罰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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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罰九萬元。桃園地院法官以違規事實不明確即開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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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行政法「明確性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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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撤罰。黃姓男子提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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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時發覺皮包遺失而回頭尋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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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員未攔阻,他也沒聽見警員鳴笛示意停車受檢。 法院審理時,桃園交通裁決處表示,黃在臨檢點前迴轉,員警曾鳴笛指示停車受檢,黃仍駕車逃逸,員警根據車號開罰,並無違誤。法官審理,以警方無法證明黃酒駕,且未攔下稽查,黃究竟是「不依指示接受檢查」或「拒絕酒測」,警方無法確認。而且,黃當晚近九點打卡下班,同事作證「他沒喝酒」,加上路段繁忙、聲音吵嘈,黃可能沒聽到警笛聲,認定處分有瑕疵,判決撤銷裁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