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中環公司2年前被市府勞動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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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現曾姓工人1個月內延長工時46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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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卻未發給加班費9千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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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違反勞基法開罰30萬元。中環打行政訴訟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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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和工會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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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的工作區分二班制和三班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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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錄用時就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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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二班制每日工作10小時,三班制每日8小時,年休均為91天,二班制的月薪比三班制多1萬4到1萬9千元不等,是因二班制薪資包括延時和假日工資,以市府裁罰有誤,主張撤銷。法院審理時,桃園市府表示,中環公司薪資明細未見給付延長工時工資,曾姓員工薪資明細的「加班費」為零,無法證明薪資內含加班費,主張裁罰有理。員工作證說,應徵時公司就說明二班制和三班制的區別,由員工自選,二班制比三班制的薪水高,是含每天多做2小時的加班費在內。法官查出中環公司在2年多前與工會協商,希望二班制調整為三班制薪制、加班費另計,工會認為員工缺乏保障,決議仍維持二班制薪資含延長工時及假日的結構,法官因此認定是雙方勞動契約所約定的勞動條件,已將二班制員工加班費、休假工資併入每月工資給付,且未低於最低工資保障,以中環未違反勞基法,判撤銷裁罰。桃園市中環公司被市府以未發延時工資裁罰30萬元,法官認定二班制的薪資已含加費費,判撤銷裁罰。圖/報系資料照 分享 faceboo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