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姓男子行經重新橋計程車服務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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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狗咬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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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掛急診並打狂犬疫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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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認為新北市政府動物保護防疫處沒在此處設立告示牌、警告會有野生動物出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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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司法院釋字469號指「人民之自由或權利因公務員違法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怠於執行職務或因公有公共設施之設置管理有欠缺而受侵害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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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依法律請求國家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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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償4萬元。周敗訴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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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聲請釋憲,大法官第1490次會議議決不受理。周2017年5月16日近午,路過重新橋下的計程車服務站時,遭狗咬傷小腿。周稱,當時被流浪狗「群攻」,急診後5次回診,因傷口疼痛,只能靠他人攙扶步行,他看到狗都會驚恐,一聽到狂犬病潛伏期長達7年,惶惶不安。 憲法第24條規定「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應負刑事及民事責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周認為新北市府捕捉野狗不力,野狗追咬腳踏車、機車、市民時有所聞,市府卻沒豎立告示牌、處理野狗問題,才害他被咬。新北市政府動物保護防疫處表示,無論設告示牌或「積極捕捉野狗」,都沒辦法防免事故發生,且案發地點的人很多,一年卻只有這一件犬隻傷人的事,實在是偶然,沒有國賠之理。板橋簡易庭認為新北市動保處既沒有捕捉野狗的法定職務,也就沒有消極不作為可言,判周敗訴。周上訴新北地院,仍遭駁回確定。周認為終局判決有違憲之虞,聲請釋憲。但大法官今認為周只是對法院認事用法當否爭執,沒具體指摘判決適用的法令如何牴觸憲法,不合大法官審理案件法規定,決議不受理。不過大法官詹森林則提出不同意見書,他認為野狗雖難管制、抓不生抓,也可能造成人民的損害,如果要求主管機關一概負責,會增加很多負擔,也不符合效率,但不是沒有折衷之道。詹認為,如果在人煙稀少處被咬,就難要求國家周密的保護,但主管機關若是在如果是在人潮聚集、且可預見會有野狗咬人之處無作為,人民當然能要求國賠,本件應該受理。周姓男子遭狗咬傷,他認為新北市政府動物保護防疫處沒在此處設立告示牌、警告會有野生動物出沒,提國賠但敗訴。周聲請釋憲,大法官第1490次會議議決不受理。示意圖與本新聞無關/民眾提供 分享 faceboo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