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營銀行超收3期以上信用卡違約金 被金管會抓到

金管會在民國100年2月9日發文規定所有發卡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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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違約金最多只能收3期。但金管會檢查局近期金檢發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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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2到3家民營銀行自行解讀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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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信用卡持卡人超收3期以上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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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體違規多收金額約數百萬元。檢查局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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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將違規樣態轉給銀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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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如何處分這些銀行,由銀行局決定。金管會銀行局表示,根據100年2月9日發布規定,信用卡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不得超過3期。但檢查局日前金檢2到3民營銀行發現,有銀行在連續收期3期違約金後,第4期不收,但第5、6、7期繼續收。還有銀行收完前3期,連「第4期都不放棄,一路收下去。 銀行局表示,發卡機構對持卡人在連續違約狀態下違約金,收取期數無論如何至多不得超過3期,也不能在連續違約狀態下先停收違約金後再重新計收。若持卡人之後有「繳足帳單」最低應繳金額後,又發生未繳足當期最低應繳金額時,發卡機構才能向持卡人計收違約金。銀行局表示,依「信用卡定型化契約範本」第15條規定,持卡人如未於每月(即「當期」)帳單繳款截止日前繳足「當期最低應繳金額」,發卡機構得依契約向持卡人收取違約金。銀行局強調,信用卡違約金,是針對當事人「債務不履行時(即未繳足最低應繳金額)」應支付金額,性質屬「懲罰性違約金」,用意在督促持卡人依期履約。銀行局說,若持卡人已經連續3期未能繳足「當期」最低應繳金額,此時透過收取懲罰性違約金,恐怕也難以達成督促持卡人依期履約效果,但持卡人可能出現還款困難,此時延長收取違約金也沒法要當事人履行債務。因此,金管會才會規定,發卡機構無論如何只能向持卡人收取最多3期違約金。金管會金檢發現,有銀行「違規」收取超過3期以上違約金。圖/Money101金融比較平台提供 分享 facebo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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