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姓女子不滿男友遭鄭姓女子搶走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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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方還傳「一直對男人擱擱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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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是賤貨」等簡訊罵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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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憤而提告求償50萬元;高雄地方法院法官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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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訊沒散布至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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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損害郭女社會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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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她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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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上訴。郭姓女子提告指出,她和呂姓男子原本是男女朋友,因鄭姓女子介入,她才與呂分手;郭女事後與呂男電話聯絡時,被鄭女發現,對方搶過呂的電話,以不雅話語斥罵她。郭女說,事後鄭女2天內,連傳7次傳簡訊,侮辱她「討客兄」、「一直對男人擱擱纏,真是賤貨」、「要賣找別人」,已侮辱她的人格、侵害名譽權,而且指她討客兄、出來賣的內容,與性有關,涉及性騷擾,侵害她的性自主權益,令她精神上感到痛苦,因此提告要求鄭女賠償精神慰撫金50萬元。法官審理後認為,所謂侵害名譽,是指貶損他人在社會上的評價,手機簡訊內容,也只存在兩造之間,難以認定有散布於不特定多數人或第三人,不足以貶損社會評價,因此判決郭女敗訴。,